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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毛安海与徐洪水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洪水,毛安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洪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安海。委托代理人:胡云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洪水与被上诉人毛安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徐洪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洪水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计1116元,由上诉人徐洪水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 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阮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