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毛安海与徐洪水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洪水,毛安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洪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安海。委托代理人:胡云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洪水与被上诉人毛安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徐洪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洪水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计1116元,由上诉人徐洪水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 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阮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