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齐法执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天岭与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张壮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岭,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张壮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41号原告:张天岭,男,汉族,住德城区。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庭。被告:张壮立,男,汉族,山东肥城市,任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驻山东金能煤炭气化有限公司金能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张天岭诉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张壮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岭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及张壮立的银行存款或在山东金能煤炭气化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及张壮立的银行存款或在山东金能煤炭气化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