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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姚一彬、姚一彬诉原审被告浙江怡泰电子电源有限公与浙江怡泰电子电源有限公司、杭州名家房地产经营销售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一彬,姚一彬诉原审被告浙江怡泰电子电源有限公,浙江怡泰电子电源有限公司,杭州名家房地产经营销售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再字第3号原审原告:姚一彬,住杭州市拱墅区湖州新村6幢24号401室。委托代理人:刘恩、李小文。原审被告:浙江怡泰电子电源有限公司。文二路247号1106号。法定代表人:萧剑飞。委托代理人:冯济桅。原审被告:杭州名家房地产经营销售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福根。原审原告姚一彬诉原审被告浙江怡泰电子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泰公司)、及杭州名家房地产经营销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2月10日,姚一彬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同年4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杭检民抗(2010)第3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0年6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杭民抗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案由本院再审。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0年10月18日,原审原告姚一彬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姚一彬在本案再审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予,同时原判决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姚一彬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40686元减半收取203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43元,由姚一彬负担。原审姚一彬已交纳19331元,浙江怡泰电子电源有限公司交纳26355元,故姚一彬尚应向本院交纳6012元,退还给浙江怡泰电子电源有限公司已交付案件诉讼费26355元,上述款项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审判长  张钟林审判员  赵莉萍审判员  张 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金 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