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嘉利德实业有限公司与丘悦衡、丘悦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嘉利德实业有限公司,丘悦衡,丘悦玑,丘悦芳,丘悦霏,丘国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492号原告惠州市嘉利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大道广发大厦七楼北面一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自贵,职务:总经理。被告丘悦衡,女,194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被告丘悦玑,女,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被告丘悦芳,女,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丘悦霏,女,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丘国雄,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丘国雄,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惠州市嘉利德实业有限公司诉称:1992年,因惠州市酱料厂项目改造需要,惠州市水东东路旧房改造(筹建)办公室按照惠城区政府发布的“惠城府通(1992)3号”《改造水东东建筑物的通告》要求,对包括被告水东东路一巷19号(原11号)前栋在内的房屋进行了拆迁。由于宏观调控原因,酱料厂改造项目出现“烂尾”。为解决遗留问题,2002年8月,经协商原告承接了包括被告房屋在内的酱料厂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2003年9月,市政府下达(2003)337号惠府办函批准原告对包括被告房屋在内的片区进行成片开发改造,有关各方确认,包括被告在内的原酱料厂改造项目拆迁户遗留问题的责权利由原告承接处分。被告已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的合同,并获得了补偿(惠州市下角共建路8号富阳新村3号楼B座及5号楼60号单车间、现金100400元整)。后因市政府对该片区进行整体改造,原告负责的上述成片开发改造项目被停止。2009年5月13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惠州市惠城区水东街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的通告》,明确通告由新的拆迁负责单位对上述房屋进行拆迁,并要求相关权益人到惠州市水东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指挥部进行登记,协商拆迁补偿有关事宜。为了配合市政府水东街整体改造拆迁的顺利进行,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提起诉讼。原告认为:由于历史客观原因,虽然原告所负责的上述成片开发项目被停止,但被告已获得了相关拆迁补偿,本案被告已经不享有上述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益,应当由原告行使该拆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权益以及在惠州市水东街改造及水东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指挥部应有的相关权益。据此,原告根据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对惠州市水东东路一巷19号(原11号)前栋拥有所有权,房产所占土地拥有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即惠州市水东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指挥部应支付的相应拆迁补偿款、安置费等),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占原告的上述权益,标的额约值3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惠州市嘉利德实业有限公司已完成对被告丘悦衡、丘悦玑、丘悦芳、丘悦霏、丘国雄名下位于惠州市水东东路一巷19号(原11号)前栋(房屋所有权证:粤房证字第2279428号)拆迁房屋的所有补偿事宜。二、被告丘悦衡、丘悦玑、丘悦芳、丘悦霏、丘国雄同意其名下惠州市水东东路一巷19号(原11号)前栋的房屋产权或拆迁补偿权益等所有相关权益归原告惠州市嘉利德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原告惠州市嘉利德实业有限公司有权直接向房产部门和政府拆迁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协商拆迁补偿事宜、领取拆迁补偿款、签署法律文书等。被告丘悦衡、丘悦玑、丘悦芳、丘悦霏、丘国雄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上述权利。本案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为1945元,由原告惠州市嘉利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宪章代理审判员 朱 雄代理审判员 唐作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升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