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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单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单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9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于2010年9月2日17时许,在单县中心医院西墙外,盗窃温某某停放的红色“北京五星”牌摩托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50元。当晚20时许,被害人温某某、刘某某夫妇在单县东大医院门诊楼前将骑着被盗车辆的被告人许某某抓获并报警,被盗摩托三轮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温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荔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齐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