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王某某、郑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保字第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岱山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邬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为防止被申请人王某某、郑某某转移、隐匿财产,保证以后可能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某某所有的浙l×××××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某某所有的浙l×××××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燕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顾燕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