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桦民二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与龙雅珍、王勤及桦甸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桦甸市永吉街道北台子村民委员会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龙雅珍,王勤,桦甸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桦甸市永吉街道北台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桦民二初字第634号原告: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永吉街大杨家屯。法定代表人:崔绍兵,经理。被告:龙雅珍。被告:王勤。第三人:桦甸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桦甸市永吉街道北台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雅珍、王勤,第三人桦甸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桦甸市永吉街道北台子村民委员会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9.00元,由原告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9.00元。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蔡鹏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