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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文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03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智,外号:蚊子,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甘肃省秦安县人,住甘肃省秦安县,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9日以惠城检刑诉字[2010]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智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蓝诗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文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4日晚上,被害人何某宝、何某、吴某1在惠城区仲恺洋里新村一宵夜档宵夜,何某因发现东西不熟,要老板重新煮熟。在旁边宵夜的被告人张文智伙同谭某1(外号:“老二”、在逃)、谭某2(外号:“阿某”、在逃)以何某等人态度不好为由,向何某等人索要钱财,了结此事。在无奈情况下,何某宝等人只好凑钱用红包装好给了谭某1人民币2500元。2010年9月7日,被告人张文智在惠城区仲恺洋里新村被抓获。以上犯罪事实,有刑事受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张文智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威胁、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文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晚上,被害人何某宝、何某、吴某1在惠城区仲恺洋里新村一宵夜档宵夜,何某因发现东西不熟,要老板重新煮熟。在旁边宵夜的被告人张文智伙同谭某1、谭某2(两人均在逃)以何某等人态度不好为由,向何某等人索要钱财,了结此事。在无奈情况下,何某宝等人只好凑钱用红包装好给了谭某1人民币2500元。2010年9月7日,被告人张文智在惠城区仲恺洋里新村被抓获。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受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智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威胁、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智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1年3月6日止)。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诗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