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甲、张甲因与被上诉人张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与张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丙。委托代理人:吴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乙。上诉人张甲因与被上诉人张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俞灵波审 判 员 李夫民审 判 员 黄永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