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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庆强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强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5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庆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彝良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传唤到案,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庆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庆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庆强至慈溪市横河镇乌山村,撬锁进入李某的暂住房,窃得黑色典籍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无法估价)、人民币2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庆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慈溪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慈公刑鉴(痕)字(2010)212号手印鉴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庆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庆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庆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