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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宫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贾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贾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56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康永民,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进,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邢超,男。被告贾某。委托代理人吕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贾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000元。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代理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伟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