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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商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何娟娣与尤巧泉、卢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娟娣,尤巧泉,卢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商初字第2014号原告:何娟娣。委托代理人:张自杰。被告:尤巧泉。被告:卢丽丽。原告何娟娣为与被告尤巧泉、卢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娟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巧泉、卢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何娟娣起诉称:2009年4月22日,尤巧泉、卢丽丽向何娟娣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该借款应于2009年5月22日前归还,如逾期则按月息2.5%支付借款利息。但借款届满时尤巧泉、卢丽丽并未依约还款。何娟娣于2010年6月28日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尤巧泉、卢丽丽积极与何娟娣进行案外和解且已有支付的实际行动,为此何娟娣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作出(2010)杭余商初字第1186-3号准许何娟娣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但时至今日,除尤巧泉、卢丽丽于2010年8月向何娟娣支付借款利息40万元外,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分文未付。为此,何娟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尤巧泉、卢丽丽共同归还借款200万元。二、尤巧泉、卢丽丽支付逾期利息212000元(自2009年5月23日起至2010年10月22日,按本金200万元,按年利率5.4%的四倍计算17个月,为612000元,因尤巧泉已支付利息40万元,故主张212000元);并自2010年10月23日起每月支付借款利息36000元,利随本清直到还清本金时止。三、尤巧泉、卢丽丽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何娟娣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一份,证明尤巧泉于2009年4月向何娟娣借款200万元,并约定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二份,证明何娟娣分二次共向卢丽丽提供借款200万元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尤巧泉、卢丽丽于2009年1月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尤巧泉、卢丽丽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何娟娣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何娟娣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4月,何娟娣与尤巧泉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尤巧泉向何娟娣借款200万元作资金周转,于2009年5月22日前还清,如逾期按借款金额的2.5%月息支付借款利息。协议签订后,何娟娣于2009年4月22日、24日分二次转入卢丽丽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帐号各100万元。尤巧泉于2010年8月支付何娟娣利息40万元后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双方成讼。另认定:尤巧泉与卢丽丽于2009年1月6日登记结婚。何娟娣为本次诉讼而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认为,何娟娣、尤巧泉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何娟娣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尤巧泉未按约还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在尤巧泉与卢丽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尤巧泉以个人名义向何娟娣借款,卢丽丽也收到了何娟娣的借款200万元,该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卢丽丽应负共同返还的义务。何娟娣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尤巧泉、卢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娟娣借款200万元。二、被告尤巧泉、卢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娟娣逾期还款利息212000元(计算至2010年10月22日,此后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200万元,按年利率5.40%的四倍计算)。三、被告尤巧泉、卢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娟娣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496元,减半收取12248元,由被告尤巧泉、卢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496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曹兴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