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厉梅与温端銮、陈丽芬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梅,温端銮,陈丽芬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厉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朝晖。被告温端銮。被告陈丽芬。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煜。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梅诉被告温端銮、陈丽芬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梅以其与两被告存在邻里关系,以后需长期相处,为不使双方矛盾激化为由,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厉梅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孙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