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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种余治、李真兰与孙乃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余治,李真兰,孙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49号原告种余治。原告李真兰。被告孙乃利。原告诉称:2009年2月被告盗伐原告承包的潏河里杜村段河堤上成材杨树12棵,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为12棵杨树权属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种余治、李真兰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