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蓟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蓟县五百户镇四百户村民委员会与王文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县五百户镇四百户村民委员会,王文朝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蓟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蓟县五百户镇四百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福华,该村村主任。被告王文朝,男,56岁,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蓟县五百户镇四百户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文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蓟县五百户镇四百户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蓟县五百户镇四百户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