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嵊崇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袁某某、黄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袁某某,黄甲,黄乙,黄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崇商初字第163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嵊州市×××镇××山路。负责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某某。被告:袁某某。被告:黄甲。被告:黄乙。被告:黄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袁某某、黄甲、黄乙、黄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潘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