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44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孙代全与张文友、胶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代全,张文友,胶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4427号原告孙代全,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女,1981年9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文友,男,197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大厅四楼。法定代表人徐佳德,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向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代全与被告张文友、胶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代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于 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文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