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锡绍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锡绍针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58号原告:绍兴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8048-8)。住所地:绍兴县钱清原料市场旁。法定代表人:方文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国强。委托代理人:罗兴荣。被告:绍兴县锡绍针织厂(组织机构代码71258450X)。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新建街。负责人:张文潮,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锡绍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0元,合计8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