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0475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754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李光伟,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瑶。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0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马 娆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