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与李法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李法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益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幸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文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法军。上诉人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