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锦江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诉成都龙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对外经营合作总公司、成都市经济委员会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成都龙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对外经济合作总公司,成都市经济委员会企业管理培训中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锦江民初字第634号原告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斌,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元,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龙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槐树路*号军转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周可,成都龙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泽学,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对外经济合作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罗永山,成都市对外经济合作总公司总经理。委托书代理人孙永丽,女,汉族,1958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被告成都市经济委员会企业管理培训中心。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大街***号*楼。负责人周德贵,成都市经济委员会企业管理培训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诉被告成都龙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对外经营合作总公司、成都市经济委员会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2006)锦江民初字第634-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679元,减半收取9839.5元,其他诉讼费9840元,合计19679.5元,由原告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理人民陪审员 朱晓波人民陪审员 冯达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熊 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