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香珠与汪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香珠,汪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099号原告:杨香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晓东。被告:汪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香珠诉被告汪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香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香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香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杨香珠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