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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香珠与汪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香珠,汪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099号原告:杨香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晓东。被告:汪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香珠诉被告汪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香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香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香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杨香珠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