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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黄某。原告楼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某诉称,2004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也未建立深厚的感情。××××年××月生一女黄乙。2007年4月,被告利用在公司上班的职务之便,收取客户货款后潜逃,至今未与家中联系,也未尽丈夫、父亲的责任。2009年6月2日,原告曾向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贵院的(2009)金某某初字第3618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黄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按照每月800元支付抚养费至黄乙独立生活止。被告黄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18日原、被生育一女取名黄乙。自2007年4月始,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中联系,没有履行做为丈夫、父亲的责任。2009年6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被告仍出走在外,杳无音信,夫妻关系无任何好转。现女儿黄乙跟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一本、户口本复印件一本、(2009)金某某初字第3618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开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已离家出走多年,期间杳无音信,也未履行任何家庭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6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原、被告双方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仍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夫妻关系并无好转,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鉴于被告已离家出走多年,杳无音信,故女儿黄乙应判归原告抚养教育。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楼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女儿黄乙由原告楼某抚养教育至成年,被告黄某负担女儿抚养费每月400元,于每年度12月30日前付清(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算)。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楼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方阳阳【附注】(2010)义苏溪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