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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269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吴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高奇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吴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吴某乙。原告认为因被告生活不检点,沉迷于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18周岁(共计84000元),坐落在杜桥镇时代××元××室的房屋一套(价值6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归原告所有。被告吴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的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生育女儿等情况某,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女儿由其抚养,放弃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至今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综观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现状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共同持家,多为家庭完整及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双方有和好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俞高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剑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