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536号原告:冯某某。被告:柳某某。原告冯某某为与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6日,被告因经商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期一月后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