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民一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存旭、魏庆福与魏庆福、孙晓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旭,魏庆福,孙晓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一初字第714号原告李存旭。被告魏庆福。被告孙晓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程海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旭诉被告魏庆福、孙晓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旭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暂不符合伤残条件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李存旭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