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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387号原告:丁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丁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需于2008年3月2日租用原告钢管1912米、扣件(轧头)1000只。被告租用至今,既不支付租费,又不归还租赁物。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租赁费25440.90元;2.判令被告归还钢管1912米或以每米14元价格赔偿、轧头1000只或以每只4.5元价格赔偿,合计31268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