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勇与姜润线、赵松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姜润线,赵松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784号原告李勇,无业。委托代理人雷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润线。系原告李勇之母。委托代理人雷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继业,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勇之弟。被告赵松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姜润线诉被告赵松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姜润线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姜润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孟爱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