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异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云翔与被执行人桂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桂荣华提面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翔,桂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异字第51号案外人桂荣华,申请执行人郭云翔被执行人桂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云翔与被执行人桂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桂荣华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桂荣华于2010年12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桂荣华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桂荣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