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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熊远军与绍兴县上金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远军,绍兴县上金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419号原告熊远军:男。委托代理人:李坤爱,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绍兴县上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湖滨村洞桥,组织机构代码:683120334。法定代表人:金建国,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远军诉被告绍兴县上金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远军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远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