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民终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项某某、潘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某某,潘某某,叶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民终字第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花园路××号。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上诉人项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0)丽松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项某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项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江云审 判 员 吴廷忠审 判 员 周水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