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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民终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项某某、潘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某某,潘某某,叶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民终字第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花园路××号。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上诉人项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0)丽松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项某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项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江云审 判 员 吴廷忠审 判 员 周水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