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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智辉与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辉,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李智辉,男,汉族。被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沈美如,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远,董事长。李智辉与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20日,李智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蔡 喆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