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倪新华与徐建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新华,徐建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倪新华。被告:徐建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新华诉被告徐建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新华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新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罗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