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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齐法执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吕京梅与焦传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京梅,焦传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38号申请人:吕京梅,女,烟台市芝罘区。被申请人:焦传华,男,齐河县。申请人吕京梅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传华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焦传华银行存款303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