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侨宝工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侨宝工贸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28693-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科技园区普陀山路51号。法定代表人:胡信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佩风,女,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胡信康,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系该公司治安科科长。被告:上海侨宝工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3261950-X),住所地上海市龙吴路2402号。法定代表人:余旦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文忠,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侨宝工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建筑工程款合计人民币5770445.27元,同日双方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限至2010年9月2日,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193元,减半收取26096.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旭辉审 判 员 乐国伦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