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谢向东与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四川格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向东,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四川格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70号原告谢向东,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徐金,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旭东,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红星中路一段99号府青路立交桥侧南洋大厦。法定代表人赵留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方旭,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格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湖南路三段。法定代表人曾宪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剑,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向东与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四川格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向东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向东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向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