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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48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48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0)2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来到其女朋友伍某婷在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三村的住处,当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查看短信后认为被害人冯某荣与伍某婷有不正当关系,用伍某婷的QQ约被害人冯某荣到伍某婷住处。冯某荣进入房间后,被刘某等人收走手机并进行殴打。刘某阻止冯某荣离开,期间刘某欲拿菜刀伤害冯某荣,被他人阻止。7月21日凌晨1时45分许,冯某荣因害怕被伤害,从阳台跳楼逃生时致左脚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伤为轻伤)。2010年7月21日14时许,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友代为向被害人冯某荣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同意对其判处缓刑。上述犯罪事实,被��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冯某荣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伍某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书证(抓获经过,作案工具照片及辨认,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以为其女朋友与被害人有关系,才拘禁了被害人,并且被害人所受的伤不是由被告人直接殴打造成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初犯,且其亲友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肖平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