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聊东执字第63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济南宏瑞工贸有限公司、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宏瑞工贸有限公司,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字第631-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宏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48号。法定代表人李聪周,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育新街8号。法定代表人金永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南宏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四月七日作出的(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济南宏瑞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债务218004.82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218004.82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敬斌执行员  杜庆堂执行员  白 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