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拱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健、李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健,李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浙江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丽娟。委托代理人:梁月军、肖容。被告:申健。被告:李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健、李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3元,由原告浙江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褚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