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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512号原告韩某,男。被告张某,女。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在原板桥乡政府领取了结婚证,我到被告家当上门女婿,婚后感情一般。1995年4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张夏,同年我和老家合伙盖起了土木结构瓦房四间。1997年2月,被告谎称其去教会听课,当日同孩子及我岳父不知去向。随后我到处打听、寻找均没有找到。时至今日,他们弃我而去已经14年之久,我感到她回归无望,所以起诉离婚,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现有的四间土木结构瓦房权属归我所有。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1994年2月17日在原商州市板桥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入赘被告家生活。婚初双方关系尚可,1995年4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张夏。后因被告信教影响到了家庭的正常生产、生活,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1997年2月被告携女儿张夏与其父亲张树运离家出走,原告在被告出走后经多方打听、寻找,至今没有被告下落。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商州区板桥镇人民政府证明、商州区板桥镇桃岔河村民委员会证明、板桥派出所户籍证明信及张善娃、张建朋、张巴曹的证言能够证实。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双方理应互尽夫妻及家庭义务,被告于1997年外出后至今未归,双方分居长达十三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四间土木结构瓦房因原告陈述前后矛盾,又无相关证据证明系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寇耀华人民陪审员  王岁盈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