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书臣与李勇、李小勇、李杰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臣,李勇,李小勇,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李书臣,男,1933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李勇,男,1966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李小勇,男,1966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李杰,男,1970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李书臣申请执行李勇、李小勇、李杰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勇、李小勇、李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