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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孙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石家庄市某政府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新行初字第5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和平路1。 原告孙某某,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和平路。 委托代理人尚秀兰、吴小平,石家庄市凯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市某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赵某某,石家庄市某局(某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某某、孙某某要求被告石家庄市某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孙某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孙某某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撤诉,其撤诉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情况,撤诉申请合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韩 红 审判员 张吉刚 审判员 宋鹏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