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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胡家铭、张雄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铭,张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家铭,村民。2010年6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张雄,村民。2010年6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家铭、张雄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艺华、被告人胡家铭、张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8日晚,被告人胡家铭、张雄伙同董健洲(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预谋持刀抢劫。5月19日凌晨3时许,三人窜至本市碑林区红缨路148号“天天便捷”超市内,见该店内只有店主张某一人,被告人胡家铭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在被害人张某身上乱砍,致张肩、肘等处受伤,被告人张雄、董健洲用店内的绳子将张某捆绑,董健洲又用毛巾将张某的嘴捂住,用塑料袋将其头套住。劫取店内现金7500元、蓝色诺基亚N81型手机一部及万宝路等七条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097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赃物被三人分配后全部变卖及挥霍。破案后,董健洲家属退赔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家铭、张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郭某、黄某证言、收款收据、破案及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家铭、张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家铭、张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家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人民陪审员  纵建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巧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