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陈禹锋与吴晓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禹锋,吴晓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59-1号原告:陈禹锋。被告:吴晓程。原告陈禹锋诉被告吴晓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禹锋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禹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禹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禹锋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晋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