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泰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林某某。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孙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伟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儿子陈某乙,女儿陈某丙。因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并于2004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陈某乙与女儿陈某丙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某甲答辩称:原告多年外出不回家,被告亦认为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子女从小就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应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原告负担相应抚养费。原告孙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待证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情况。2、泰顺县仙稔乡人民政府证明、结婚申请书各一份,待证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陈某乙、陈某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待证双方生育子女情况。4、原告的门诊病历,待证被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5、泰顺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证明一份,待证原告已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现已不能生育的事实。6、陈某乙的门诊病历若干,待证原被告儿子患“半页板”疾病均是由原告送往医院治疗的事实。7、上海梅陇镇云海小学证明一份,待证原告有抚养儿子的事实。被告陈某甲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陈某丙、陈某乙的书信各一份,待证女儿陈某丙从小到大一直跟随被告一起生活,陈丙跟随原告生活4年,其他时间一直跟随被告生活的实事。2、泰顺县仙稔乡春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待证两个子女一直都由被告抚养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被告对证据1、2、3、5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有暴力行为;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是由原告独自负担孩子的治疗费用,当时被告也有承担医疗费用;对证据7有异议,陈某乙在上海读书只有四年,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六年。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原告认为两个小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据1的内容容易受他人影响;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儿子有跟随原告在上海生活。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2、3、5双方没有异议,该些证据亦可证实相关事实,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4、6、7可从双方的陈丁到印证,予以采信。被告的证据1与两子女向本庭的陈戊符,予以采信;证据2的证明内容与双方陈戊见不一致,不予采信。综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登记结婚;1995年9月19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丙。因性格脾气不和,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并长时间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均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另查明,原告于2000年8月18日在泰顺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做了输卵管结扎手术。儿子陈某乙因腿部伤病长时间跟随原告在上海医治,现腿伤尚未完全康复。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婚姻登记结婚,但因性格不和及长时间分居生活等因素,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婚生两个子女,应由双方各抚养一人。本院结合儿子陈某乙近几年跟随原告生活并女儿陈某丙跟随被告生活的事实,确定由原告抚养儿子陈某乙,被告抚养女儿陈某丙。同时考虑陈某乙腿部受伤尚未康复等事实,本院酌定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儿陈某丙由被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双方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应予协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包伟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