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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谭某某、谭某某与被告浙江××烟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与浙江××烟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谭某某与被告浙江××烟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浙江××烟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6号原告谭某某。被告浙江××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浙江××烟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烟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告为被告进行电镀加工业务。截止至2009年8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电镀加工款共计200000元。被告为此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给原告所在的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答应在2009年9月20日支付10万元,2009年11月30日支付10万元中,但被告之后却一直拖延未付。被告浙江××烟具××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浙江××烟具××有限公司与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之间有电镀业务往来,截止2009年8月25日被告欠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电镀款20万元。双方约定在2009年9月20日被告支付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10万元;2009年11月30日支付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剩余10万元欠款。原告谭某某承包了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的电镀车间。2010年7月13日,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将被告所欠的20万元电镀款转让给原告。原告在2010年7月13日将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通某某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给被告。由于办理了邮政速递短信业务,原告只收到邮政妥投短信回复,未收到回执。邮政局查询结果为2010年7月14日,妥投,本人签收。被告已在2010年7月14日收到原告寄送的债权转让通某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债权转让通某某一份、还款计划一份、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一份、浦江县邮政局证明一份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烟具××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原告与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关系事实清楚,应予确认。债权转让后,原告以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邮政快递的形式将债权转让通某某通知了被告,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债权受让人谭某某向原告主张权利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烟具××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某某受让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浙江××烟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150.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寒冰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蒋巧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虞问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