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滨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杭州迪加广告有限公司与舟山三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迪加广告有限公司,舟山三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695号原告杭州迪加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育文。委托代理人焦堂罡(特别授权)。被告舟山三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迪加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三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迪加广告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迪加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由原告杭州迪加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隽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沈一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