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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年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年某。被告:石某。原告年某为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年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初认识,同年12月28日领取结婚证,真正在一起相处不满两个月便草率结婚,2010年5月份开始分居至今。两人没有财产,也没有孩子和共同债务。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没有共同语言。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石某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年某向本院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开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石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年某与被告石某于2009年初在浙江义乌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浙江省开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0年5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年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互信互谅,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年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程丽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