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州执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晓峰、高书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峰,高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州执字第1754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晓峰,男,汉族,38岁,莱州市。被执行人高书军,男,汉族,48岁,莱州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晓峰、高书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8)莱州商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688元,本次执行程序已经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5688元。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绍光审判员 于卫东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蔡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