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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雷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麟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闫某某与雷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闫某某于2009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雷某某分期给付赔偿款5200元及申请费50元,本案履行清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费50元,由雷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田瑞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